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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3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郭永青与王新力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青,王新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31执51号申请执行人:郭永青,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新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431民督3号支付令,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新力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78401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原秀琴审 判 员  温 瑞人民陪审员  针云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