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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天津众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洛阳韦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众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洛阳韦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2470号原告天津众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村。法定代表人申英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爽,天津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正昕,天津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韦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宁县产业集聚区2号楼。法定代表人韦万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众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韦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众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1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19元,由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