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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袁娜与单金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娜,单金湖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983号原告:袁娜,女,生于1983年7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现住章丘市齐鲁涧桥**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刘隆,男,生于1983年5月14日,汉族,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单金湖,男,生于1976年4月9日,汉族,居民,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宁凡才,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娜与被告单金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杨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娜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隆,被告单金湖及其委托代理人宁凡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娜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14年6月份自由恋爱相识,2014年8月13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结婚后发生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甚至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加之双方在孩子等事宜上很难做到妥当,导致感情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单金湖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14年6月自由恋爱相识,2014年8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6年2月16日,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均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本着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原则解决夫妻矛盾,给予对方继续经营夫妻感情的机会。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袁娜与被告单金湖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记录田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