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林颜平与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颜平,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林颜平,女,1977年2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86年7月14日生,汉族。关于申请人林颜平与被执行人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建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林颜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颜平自愿撤销了对被执行人李建军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刘瑛瑛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光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