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付辉、高淑娟与被告肖东华、吴少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辉,高淑娟,肖东华,吴少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24民初319号原告付辉,男,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委托代理人吴红海,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硕,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淑娟,女,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委托代理人吴红海,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硕,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东华,男,住址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吴少霞,女,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原告付辉、高淑娟与被告肖东华、吴少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玉春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辉、高淑娟及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吴红海、徐硕,被告肖东华、吴少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辉、高淑娟诉称,2015年5月9日二被告雇佣二原告为其饲养绵羊,约定每人每月工资为2400元,按月支付。二被告拖欠原告工资9040元。被告向原告购买1.2亩青储饲料,货款1200元,原告要求被告把工资9040元和青储饲料款1200元一起支付给原告,给付复印费100元。被告肖东华、吴少霞辩称,二原告是2015年5月9日来我处上班,高淑娟工作到10月2日,付辉工作到9月27日。我们于7月10日汇到二原告的儿子付洪涛卡里9600元,是2015年5月9日至7月9日两个月的工资;8月17日给付辉7月9日至8月9日工资4800元,当时没有写收条,李凤林当时在场,可以作证;9月23日汇到付洪涛卡里5000元、10月7日汇到付洪涛卡里5000元;10月14日给原告4000元,10月19日给原告3000元,8月份买付辉家的一亩多地青储饲料,货款1200元。综上所述,我们不欠原告工资。我们同意给付二原告工资9040元和青储饲料款1200元,但从付给原告的17000元里扣除。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至2016年1月份二被告在法库县四家子蒙族乡大房子村养羊,雇佣二原告为其喂羊,每人每月工资2400元。二原告于2015年5月9日来二被告处工作,高淑娟工作到10月2日,付辉工作到9月27日。二被告给付二原告2015年5月9日至8月9日工资14400元,其中9600元汇入二原告的儿子付洪涛的银行卡里,4800元给付的现金。2015年9月15日,原告付辉确诊患布病,9月30日住院治疗。2015年9月23日至2015年10月17日二被告分四次向二原告支付17000元。二原告主张这17000元是医药费,二被告主张这17000元包括工资和青储饲料款,二被告同意给付二原告工资9040元,和青储饲料款1200元,但要求从已付的17000元里扣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资9040元、青储饲料款1200元、复印费100元,共计1034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与病志、民事判决书;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劳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被告于2015年9月23日至2015年10月17日分四次向二原告支付的17000元是支付原告的工资及青储饲料款还是垫付的医药费。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此款17000元是医药费,对于此17000元的性质暂无法认定。故本院将此视为工资9040元、青储饲料款1200元,共计10240元,所以,原告主张的劳务费、青储饲料款,被告已经全部支付。本院认定被告已支付原告工资9040元、青储饲料款1200元,对原告的利益并无损害,因为本案原告付辉已在另案中起诉被告肖东华、吴少霞,要求给付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及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该案尚未审结,所以,关于医药费原告可在另案中主张权利。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复印费100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辉、高淑娟要求被告肖东华、吴少霞给付劳务费9040元,青储饮料款1200元、复印费1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付辉、高淑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46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玉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茹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