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荀建国与冯巨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荀建国,冯巨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99号申请执���人:荀建国,农民。委托代理人:金文岩,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巨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荀建国与被执行人冯巨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本院穷尽了执行措施,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人意见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城民一初字第7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迎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振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