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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耿某某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刑初205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某某,男,1993年7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天桥区,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袁洪山,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6〕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某及其辩护人袁洪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被告人耿某某通过微信号为“某某某”的人获得嫖客信息,将卖淫女送至宾馆嫖客房间进行卖淫活动,共作案两起,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22日0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通过“某某某”提供的嫖客信息,将曾某某送至济南市历下区某房间与唐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获取嫖资1100元。2、2015年10月22日1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通过“某某某”提供的嫖客信息,安排刘某某(另案处理)将魏某某送至济南市中区某房间与杨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获取嫖资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书证被告人耿某某的户籍信息及表现材料、证人魏某某、杨某某、曾某某、唐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共同作案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耿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某某酒店住宿登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和发破案经过、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治安警察大队二中队办案说明、证人魏某某、杨某某、曾某某、唐某某的证言、共同作案人刘某某的供述、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耿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耿某某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两次介绍他人卖淫,不能认定为初犯、偶犯,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耿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员  王 玉人民陪审员  吴卫平人民陪审员  刘惠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