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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利永强与马四伟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永强,马四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利永强,男,汉族,1976年1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赵珂,河南展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四伟,男,汉族,1981年5月30日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永强诉被告马四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利永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利永强承担。审判长  孟庆东审判员  刘 杰审判员  吴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