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许灵华与褚天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灵华,褚天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625号原告:许灵华。被告:褚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灵华诉被告褚天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灵华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灵华以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灵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许灵华负担。审 判 长 陈国良代审 判员 方 颖人民陪审员 周兴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雨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