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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许灵华与褚天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灵华,褚天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625号原告:许灵华。被告:褚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灵华诉被告褚天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灵华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灵华以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灵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许灵华负担。审 判 长  陈国良代审 判员  方 颖人民陪审员  周兴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雨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