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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6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徐群香与王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群香,王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6财保7号申请人徐群香。被申请人王力。申请人徐群香与被申请人王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徐群香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力所有的“鄂R”王牌中型自卸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群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力所有的“鄂R”王牌中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褚小军审判员  桂义斌审判员  田祖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