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6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徐群香与王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群香,王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6财保7号申请人徐群香。被申请人王力。申请人徐群香与被申请人王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徐群香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力所有的“鄂R”王牌中型自卸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群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力所有的“鄂R”王牌中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褚小军审判员 桂义斌审判员 田祖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