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23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艳与黄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黄桂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3民初211号原告:王艳,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黄桂莲,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与被告黄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桂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撤回对被告黄桂莲的起诉。审判员  张新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秋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