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3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艳与黄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黄桂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3民初211号原告:王艳,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黄桂莲,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与被告黄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桂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撤回对被告黄桂莲的起诉。审判员 张新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秋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