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百乐门音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吴江恒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百乐门音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吴江恒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龚彬,姚文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238-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久星,该××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跃明,该××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吴江市百乐门音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龚彬,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恒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崔美英,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广健,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龚彬。被执行人姚文凤。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百乐门音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吴江恒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龚彬、姚文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0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百乐门音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截止2014年3月21日的利息为28000元;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2014年4月22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00万元按年利率9%计算,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罚息以本金300万元按年利率13.5%计算;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2014年8月16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00万元按年利率9%计算,自2014年8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罚息以本金100万元按年利率13.5%计算),由被告吴江市百乐门音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吴江恒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龚彬对被告吴江市百乐门音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包含本案诉讼费、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姚文凤以其与被告龚彬的夫妻共有财产对被告吴江市百乐门音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包含本案诉讼费、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2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4584元,由被告吴江市百乐门音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吴江市百乐门音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吴江恒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龚彬、姚文凤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经审查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458084元,执行费为46981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抵押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一、被执行人龚彬、姚文凤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厍路8号51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松陵01020694)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另有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木浪路399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1066863)在另案中也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因上述房产目前被被执行人龚彬、姚文凤亲属占居暂未能清场,故未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龚彬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奥德赛牌小汽车一辆,早已被本院查封,本案进行了续封,续封时间自2016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但该车辆下落不明。在另一执行案件(2015)吴江执字第238号中,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姚文凤的公积金帐户(帐号07×××82),于2016年3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姚文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吴江区支行工资卡帐户(帐号60×××50),冻结期限自2016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10日。二、经查被执行人吴江市百乐门音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地产、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三、经调查,被执行人吴江恒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吴江区范围内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且早已倒闭,原办公场所系租赁。在(2015)吴江执字第0238号案件中,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将被执行人龚彬、姚文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6年4月25日将吴江恒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材料、谈话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46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 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