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执字00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店支行与李龙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店支行,李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执字00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店支行负责人:王业利,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李龙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店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龙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龙军在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183号九华山庄1幢2103号房屋一处。现被执行人李龙军已经清偿全部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自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龙军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183号九华山庄1幢2103号房屋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屠仁兰附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自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