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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6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志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志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6220号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飞亚达大厦八楼、九楼。法定代表人石正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晓红,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鹏飞,长沙市雨花区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志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志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 琳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人民陪审员  康代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亚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