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2民初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广领与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来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领,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来学,黄锋,李卫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2民初485号之一原告张广领,男,汉族,1971年11月14日生。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王国栋,任董事长。被告王来学,男,汉族,1967年7月2日生。被告黄锋,男,汉族,1978年7月18日生。被告李卫东,男,汉族,1970年10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领诉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来学、黄锋、李卫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广领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来学、黄锋、李卫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广领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广领撤回对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来学、黄锋、李卫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张广领承担。审 判 长 朱荣宝审 判 员 张国平人民陪审员 王建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家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