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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2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青岛城际客车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涛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城际客车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张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28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城际客车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玲云,经理。委托代理人原相宝,该公司行政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涛。上诉人青岛城际客车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城际客车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城际客车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城际客车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城际客车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 骞审 判 员  杨保国代理审判员  马 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庆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