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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赵洪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赵洪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686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被告:赵洪月,男,43岁,山东省滨州市人,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洪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00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春雷审 判 员  张晓云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一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