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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川信用社与被告黄铭、李桥桥、黄德稿、黄茂燏、卓传海、黄周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川信用社,黄铭,李桥桥,黄德稿,黄茂燏,卓传海,黄周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1064号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川信用社,住所地尤溪县。代表人冯章伟,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逢源,男,汉族,该信用社职工。被告黄铭,男,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李桥桥,女,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黄德稿,男,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黄茂燏,男,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卓传海,男,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黄周练,男,汉族,农民,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川信用社与被告黄铭、李桥桥、黄德稿、黄茂燏、卓传海、黄周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川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