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刑更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马文吉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142号罪犯马文吉,男,1973年4月20日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2日作出1998)甘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裁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12月2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5月29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6年6月减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12月减刑二年;2012年4月减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及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功3次、表扬7次,获积分432分,2014年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文吉减刑二年(刑期自2003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金 瓶审判员 马斌代理审判员徐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丽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