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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与贾振朝、李红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贾振朝,李红静,卢凯,贾兴雨,卢和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9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中路42号,组织机构代码706364818。负责人张文秀,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雪境,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贾振朝,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李红静,女,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贾振朝之妻。被告卢凯,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贾兴雨,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卢和银,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以下简称任城农行)与被告贾振朝、李红静、卢凯、贾兴雨、卢和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城农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迎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亚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