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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唐永学与胡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学,胡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1040号原告唐永学,男,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胡杰,男,199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学诉被告胡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永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永学负担。审判员  吕艳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