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5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兵与被告姜忠林、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姜忠林,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269号原告刘兵。委托代理人刘智。被告姜忠林。被告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桂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兵与被告姜忠林、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25元,由原告刘兵承担。审 判 长  刘青山审 判 员  王 微人民陪审员  石大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