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29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539号原告张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