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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邱明与李欣、蔡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明,李欣,蔡红,无锡市易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范龙生,施正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70-3号原告邱明。委托代理人张顺良(受邱明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浩然(受邱明的特别授权委托,系邱明父亲)。被告李欣。被告蔡红。委托代理人邓晓(受蔡红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易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龙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范龙生。被告施正益。委托代理人郭晓丽(受无锡市易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范龙生及施正益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明与被告李欣、蔡红、无锡市易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范龙生、施正益���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邱明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邱明申请撤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2520元,以上合计2805元(已由邱明预交)由邱明负担。审 判 长  林春江代理审判员  史 新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