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史某甲与史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甲,史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855号原告史某甲。被告史某乙。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真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