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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宋希宝与东营市园林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希宝,东营市园林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533号原告:宋希宝。委托代理人:万强强,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营市园林局法定代表人:扈明明,副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希宝诉被告东营市园林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希宝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希宝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希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希宝负担。审判员 ��刘君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解 文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