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宗红与平顶山市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兴路铭座管理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红,平顶山市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兴路铭座管理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571号原告王宗红。被告平顶山市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兴路铭座管理处,住所地平顶山市。负责人周伟川,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红与被告平顶山市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兴路铭座管理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宗红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宗红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王宗红负担。审判员 石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