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XX与徐州鼎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徐州鼎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徐州鼎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大道。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伟。申请人XX被执行人徐州鼎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099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XX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91595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09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柳执行员 潘子龙执行员 杨增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