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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1629号原告罗某某,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王某某,住黑龙江省巴彦县。本院在审理罗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