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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法执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洛阳盛盟锻造有限公司与章丘市玉伟环保设备厂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盛盟锻造有限公司,章丘市玉伟环保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洛阳盛盟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法定代表人王松桌,经理。被执行人章丘市玉伟环保设备厂,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王金伟,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盛盟锻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丘市玉伟环保设备厂承揽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义务并责令其报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章丘市玉伟环保设备厂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执行人洛阳盛盟锻造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洛阳仲裁委员会(2015)洛仲字第186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东宁审 判 员  顾 泉代理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冬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