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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81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务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益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0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吴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燃油车途经104国道线瑞安市莘塍街道吴泰路口地段时,与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被告人吴某在现场被交警查获,并于当日20时15分许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吴某驾驶的车辆属两轮普通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已调解赔偿王某人民币3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龙某、王某的证言,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董一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