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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4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李林与周保进、李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周保进,李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4261号原告李林,男,1968年7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郗蒙、郗剑,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保进,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被告李娜,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原告李林与被告周保进、李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约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中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并非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本案中原、被告无书面买卖合同,因此属于合同中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176号2号楼4门6层1号,因此本案应属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根平代理审判员  岳 鹏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