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诉被告徐敬全、宋秋玲、韩晓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徐敬全,宋秋玲,韩晓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82民初5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下称“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负责人刘量宇,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会书,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法律顾问。被告徐敬全,男。被告宋秋玲,女。被告韩晓颖,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诉被告徐敬全、宋秋玲、韩晓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娄培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审理前,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撤回了对被告程沫龙、林海龙、柳书玲的起诉。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会书、被告徐敬全、韩晓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秋玲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诉称,被告徐敬全与被告宋秋玲系夫妻关系、被告韩晓颖与被告程沫龙系夫妻关系、被告林海龙与被告柳书玲系夫妻关系。徐敬全、宋秋玲于2014年3月15日在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处贷款80000元,由韩晓颖、程沫龙、林海龙、柳书玲承担连带��保责任,并约定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固定利率为9.9%,逾期利率为12.87%。现还款期限已过178天,尚欠本金59950元,实际拖欠利息为20480.6元,合计为80430.6元。庭审中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将要求给付利息变更为16652元,本息合计76602元。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认为,徐敬全、宋秋玲系实际贷款人,其他众被告系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因此各被告均有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故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众被告偿还贷款本金59950元及利息16652元,合计76602元,给付自即日起至贷款还清为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及诉讼费用。被告徐敬全辩称,对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本人认可这笔贷款,但是没有能力偿还。被告韩晓颖辩称,对担保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不能偿还该笔借款。被告宋秋玲经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5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与被告徐敬全、宋秋玲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为徐敬全、宋秋玲提供贷款80000元,贷款年利率为9.9%,逾期贷款利率为12.87%,还款日期为2015年3月15日。2014年3月15日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与徐敬全、宋秋玲、韩晓颖、程沫龙、林海龙、柳书玲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韩晓颖、程沫龙、林海龙、柳书玲对徐敬全、宋秋玲的借款承担互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贷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该协议第六条第四款约定: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借款人等所有其他应付费用。2014年3月15日徐敬全在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手工)借据》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徐敬全、宋秋玲于2015年3月15日偿还贷款本金20050元,未偿还利息。尚欠本金59950元及利息16652元,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徐敬全、宋秋玲偿还借款本金59950元及利息16652元及给付自即日(2016年3月28日)起至贷款还清为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及诉讼费用。韩晓颖对徐敬全、宋秋玲的借款承担互为连带清偿责任。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于庭审后撤回了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与被告徐敬全、宋秋玲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受该合同约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提供的贷款,被告徐敬全、宋秋玲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内履行偿还义务,其未完全履行合同系违约行为,其应当全面履行合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责任。被告韩晓颖系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撤回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前所述,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要求借款人徐敬全、宋秋玲偿还借款本金59950元及利息16652元及给付自即日起至贷款还清为止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申请撤回了对程沫龙、林海龙、柳书玲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宋秋玲经合法传唤未到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十八条第一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敬全、宋秋玲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借款本金59950元及利息16652元,合计76602元,以及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995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87%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韩晓颖承担前述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6���,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43元由被告徐敬全、宋秋玲、韩晓颖负担858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负担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娄培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盛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