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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华建与宋长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建,宋长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张华建。被执行人宋长付。本院在执行张华建申请执行宋长付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荔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祖建审 判 员  黎东华代理审判员  蒋淑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