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5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泽平与被执行人罗义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平,罗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5执1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泽平,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罗义华,男,汉族,地址融水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融水民二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罗义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义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罗义华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义华之妻子叶云飞在招商银行南宁分行柳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23有存款,应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罗义华之妻子叶云飞在招商银行南宁分行柳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23存款165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彦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树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