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4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罗攀与覃明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攀,覃明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民初4839号原告罗攀,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覃明淑,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曹明建,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罗攀与被告覃明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晓蓉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攀,被告覃明淑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明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攀诉称:原告系重庆市渝北区舟济路某房屋所有权人,正好位于被告所居住房屋楼上。大约在2013年7月,被告在其房屋的两个阳台外面的平台私自搭建成两个房间,导致该两个违法建筑的屋顶紧挨原告房屋的阳台和一个卧室的窗户。严重影响到原告家的环境卫生,且给原告家造成安全隐患,给小偷以可乘之机,还影响了整个房屋结构的美观和采光。因与被告协商拆除未果,故起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违章搭建在两个阳台外面的违法建筑。被告覃明淑辩称:2012年接房,同年底装修完,2013年1月入住。当初装修时没有搭建这两个建筑。2013年6月5日,家里发生盗窃事件,派出所出警,从痕迹判断是从输气管道攀到我家的生活阳台再进来的,我们找物管,物管说和他无关。另外还有楼上丢垃圾直接落到我家阳台,环境卫生和安全堪忧。2014年4月,看到其他房都搭了建筑,于是当月我们也将两个阳台外面的空地搭建了,并在防护栏上开了个窗子便于清扫搭建的建筑顶上的垃圾。建筑顶上的确有垃圾,但我们也经常在清扫,希望能与原告协商处理。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攀系渝北区某房屋业主,被告覃明淑系某房屋业主。被告在其所有的位于房屋卫生间外搭建有儿童房,在客厅阳台右侧搭建有杂物间。2015年11月2日,重庆市规划局渝北区分局作出渝规限拆渝北字(2015)第728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覃明淑:你(个人)在渝北区修建的建筑物未经规划许可,根据《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测量估算,违法建筑面积约为10平方米。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个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进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该违法建筑的全部费用由你(个人)承担。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被告覃明淑陈述于2015年11月左右收到上述决定书,向重庆市规划局渝北区分局写了情况说明,但没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上述事实,有房屋产权证、重庆市规划局渝北区分局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照片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随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未举证证明其搭建的儿童房和杂物间的合法性,而相关规划部门已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确认了搭建的违法性,且该搭建确实存在给原告生活带来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影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请求拆除被告未取得相关许可且给原告造成影响的搭建,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覃明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位于某房屋在卫生间外搭建的儿童房及在客厅阳台右侧搭建的杂物间。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覃明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审判员 杨晓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人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