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2民督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晓红与解创涛的支付令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晓红万荣县人,解创涛万荣县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万荣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晋0822民督35号申请人:王晓红,万荣县人被申请人:解创涛,万荣县人申请人王晓红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有借款借据、借款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要求被申请人解创涛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拾万元及利息贰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解创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晓红借款本金拾万元及利息贰万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王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