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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民督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晓红与解创涛的支付令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晓红万荣县人,解创涛万荣县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万荣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晋0822民督35号申请人:王晓红,万荣县人被申请人:解创涛,万荣县人申请人王晓红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有借款借据、借款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要求被申请人解创涛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拾万元及利息贰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解创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晓红借款本金拾万元及利息贰万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王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