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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董娇与贾小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娇,贾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43号申请执行人董娇,女,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贾小涛,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申请执行人董娇与被执行人贾小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高民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4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于2016年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贾小涛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均进行了查询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申请人的债权尚未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执4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贾小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