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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河南龙凤置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龙凤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705号原告河南龙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1号院2号楼东1单元4层西户。法定代表人郑艳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星山,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开广,系原告公司经理。被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丰业街东绿源路南。法定代表人贺中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龙凤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龙凤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龙凤置业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龙凤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依法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河南龙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河南龙凤置业有限公司3275元。审 判 长  秦金传审 判 员  徐继红人民陪审员  魏中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窦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