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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周口中悦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口中悦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李现才,河南天豫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155-2号申请执行人周口中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北段。被执行人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鹿邑县玄武镇。组织机构代码:69872577-4。法定代表人李现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现才,男,汉族,1965年9月8日出生,住鹿邑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河南天豫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郸城县汲冢镇黄楼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6648780-7。法定代表人赵天学,该公司董事长。周口中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李现才、河南天豫薯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程中,因双方协商和解,申请执行人周口中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周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淮滨审  判  员  董小厂审  判  员  郭金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兼)  赵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