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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余某某盗窃刑事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6)渝0116刑初35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某,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2016年1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2016年4月20日收到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渝津检刑诉(2016)270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余某某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渝津检刑诉(2016)270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