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余某某盗窃刑事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6)渝0116刑初35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某,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2016年1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2016年4月20日收到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渝津检刑诉(2016)270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余某某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渝津检刑诉(2016)270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