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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乔枝红与王君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枝红,王君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乔枝红。被执行人王君袆。申请执行人乔枝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宛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宛民初字第865[民事判决书]号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乔枝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君袆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庆执行员  徐存军执行员  赵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