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少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1与被告宦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宦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少民初字第51号原告陈某1,女,汉族,2014年1月30日生。法定代理人陈某2(系原告母亲),女,汉族,1988年2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沈艳,南京市鼓楼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宦某,男,汉族,1987年5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潘宁炜,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1与被告宦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1委��代理人沈艳,被告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宁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1诉称,原告母亲陈某2与被告宦某系恋人关系,原告陈某1系双方所生之女。被告曾承诺与陈某2结婚,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月30日原告出生后即住院。被告未尽父亲之责,从未看望过原告,亦未支付抚养费。原告母亲无固定收入来源,独自照顾原告而力不从心。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医疗费6642.18元;自2014年2月起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原告18周岁时止;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宦某辩称,被告之前不确定原告是否系被告之女,经亲子鉴定后,才确定原、被告间存在父女关系。2013年7月原告母亲陈某2告知被告其已怀孕,被告与母亲共同至福建处理此事,并给付陈某228000元,当��陈某2承诺放弃腹中胎儿,后陈某2与被告及被告母亲回宁准备做手术,但陈某2在被告家居住一个月后不辞而别。被告认为,原告的医疗费、鉴定费应由原告母亲陈某2与被告均担。被告参加工作时间不长,原单位工资才2000余元,2013年陈某2与被告认识时被告就已无工作,被告还需自己交纳社会保险费,被告的经济能力有限,现被告愿意自2014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原告18周岁时止,且此款应在被告已给付原告的28000元中予以扣除。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原告母亲陈某2与被告宦某通过网络相识后,双方同居至2013年3月。2013年7月被告给付陈某2人民币28000元。2013年8月7日,陈某2向被告出具证明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陈某2,女,26岁,自愿放弃腹中胎儿,与宦某没有任何关系,今后也不会再找他追求(究)任何责任。”2014年1月30日,陈某2��育原告陈某1。原告于其出生当日,因新生儿羊水吸入综合征,在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2月6日原告出院。原告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6642.18元。2015年7月,原告向本院申请被告宦某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2015年8月,本院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支持宦某与陈某1之间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审理中,原告表示不同意将被告已给付的28000元在本案中予以冲抵。经本院组织双方调解,原告表示要求被告最低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而被告表示其最高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住院医疗证明书、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陈某1系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院酌定被告宦某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700元。另原告的医疗费6642.18元由被告承担二分之一即3321.09元。被告已给付原告母亲陈某2的28000元可依法另行处理。据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陈某1医疗费3321.09元。二、被告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陈某12014年2月至2016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18200元(700元/月×26个月)。三、自2016年4���起,被告宦某每月给付原告陈某1抚养费700元,直至原告18周岁时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30元、鉴定费3840元,合计39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该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亚晨人民陪审员 杜依民人民陪审员 李 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鲁晓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