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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执复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复议人武玉春撤回复议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执复7号申请复议人(原被执行人)武玉春,男,1977年3月10日生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林业局职员,住白山市。申请复议人武玉春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5)江执字第675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在依法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武玉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复议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武玉春提出的撤回其执行复议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复议人武玉春提出的撤回其复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鹿贵金审判员  李世昆审判员  孙启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凌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