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执复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复议人武玉春撤回复议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执复7号申请复议人(原被执行人)武玉春,男,1977年3月10日生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林业局职员,住白山市。申请复议人武玉春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5)江执字第675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在依法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武玉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复议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武玉春提出的撤回其执行复议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复议人武玉春提出的撤回其复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鹿贵金审判员 李世昆审判员 孙启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凌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