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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黄建忠与邓钜初、何燕珍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149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忠,邓钜初,何燕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1490号原告黄建忠,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从化区。被告邓钜初,.被告何燕珍,户籍所在地:广州市从化区。原告黄建忠诉被告邓钜初、何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建忠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同日本院登记立案,并依法向其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且告知其自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黄建忠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洁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