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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51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又名林尾娃),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017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2015年全年度抚养费18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李某某已交纳案件款1800元及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已领取。故本案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1785号民事调解书中给付2015年全年度抚养费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