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02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马梅梅与刘均离婚纠纷的冻结(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梅梅,刘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马梅梅,女,汉族,1982年6月2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82********,住凤翔县长青镇马道口村*组**号。被执行人刘均,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121975********,住宝鸡市高新四路水韵江***号楼*单元*楼*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马梅梅与刘均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均的银行存款4558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