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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威海美客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美客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701号原告威海美客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金域仕家15-5-6-7。法定代表人:谭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兵,威海环翠西港明法律服务所。被告李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美客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美客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美客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威海美客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凤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