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5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赵会亮、张俊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赵会亮,张俊华,马明,马敬辉,张彦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646号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彦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会亮。被告:张俊华。与被告赵会亮系夫妻关系。被告:马明。被告:马敬辉。被告:张彦连。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会亮、张俊华、马明、马敬辉、张彦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会亮的车牌号为冀T×××××轿车一辆、被告马明位于深州市乾城育龙湾10号楼4单元601室的房产一套。已提交保险金额为380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险保单担保。本院认为,���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赵会亮的车牌号为冀T×××××捷豹轿车一辆。二、查封被告马明位于深州市乾城育龙湾10号楼1单元601室的房产一套。三、所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准转移和变卖,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所查封财产由被告赵会亮、马明保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占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