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辖终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国阳与杜金芳、张红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金芳,张红信,周国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金芳。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国阳。上诉人杜金芳、张红信因与被上诉人周国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杜金芳、张红信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义乌市,本案应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主张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义乌市,但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的证明其主张,其住所地仍××在东阳市。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郑永强审 判 员 朱展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盛 菲 来源:百度“”